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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2)

时间:2010-01-26 15:52来源:未知 作者:mfb 点击:
 
五、减轻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负担。政府采购活动中,要尽可能减免和缓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有关费用。要开辟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中小企业资金支付绿色通道,在控制履约风险的前提下首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50%,累计付款不超过3次。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组织政府采购,一律免收中小企业招标文件工本费,中小企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应合理确定并可以免除或者减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要尽可能减免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费用。禁止任何单位在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禁止违法指定中介机构提供各种有偿服务等。
 
六、积极搭建中小企业政府采购融资平台。各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协调和引导金融机构和专业担保机构,建立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体系,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开发和推广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项目专项贷款业务,实现中小企业以中标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为抵押,直接向金融机构贷款,帮助中小企业缓解资金压力、顺利组织生产、提高履约能力。
 
七、鼓励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鼓励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依法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符合资质条件的中小企业依法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享受中小企业各项扶持政策;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按中小企业在项目中所占份额的比例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八、加强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引导。对中小企业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操作流程、投标实务等业务培训,定期分析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数据信息,帮助中小企业了解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熟悉参与政府采购流程,在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基础上积极参与竞争。要对产品和服务质量过硬、履约诚信好、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引导中小企业更新发展观念,调整经营结构,坚持走专业化、精品化、特色化道路,开展技术创新和品牌创优,提高参与政府采购的核心竞争力,积极培育政府采购优秀中小企业供应商队伍。
 
九、建立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诚信体系。逐步完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档案,联合有关金融机构对企业的经营状况、社会信用状况和资信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中小企业在融资担保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加强中小企业采购活动的诚信监督,对违反诚信原则非法谋取中标或者中标后不按照合同提供产品和服务、损害采购人利益的中小企业,视情采取不予支付合同价款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措施,督促中小企业恪守诚信、依法经营,为诚信守法的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竞争机会。
 
十、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落实情况,作为日常监管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加强采购活动监管,依法严格控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大的市场空间。对采购人有意规避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合同约定的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的,要责令改正,否则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加强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定期限答复中小企业供应商的质疑,不得敷衍塞责;财政部门要及时受理和调查中小企业供应商提起的投诉,发现问题依法处理,切实维护中小企业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增加政府采购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及时、完整地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公开发布采购信息,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本意见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国家中小企业标准,同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代理销售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直接提供工程、服务的各类企业。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清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营造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帮助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责任编辑:m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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